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成功案例 > 浏览正文
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有关工伤事故争议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有关工伤事故争议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赵某2006年3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上承包了林某住宅(五层一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私雇外地民工吕某等人装修施工。2006年4月3日,吕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口附近的高压线上,双臂被电击伤,导致双上肢损伤后肢体缺失,随即住院治疗到6月出院,用去医疗费15235.50元。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损伤构成重伤。另根据《职工工伤与执业病致残程度》的相关标准,认定该损伤达二级伤残。因吕某对赵某给付的赔偿金数额不满意,委托曾永前律师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最终判决:吕某的医疗费、营业费、误工工资、20年的伤残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合计175329.35元,由赵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确实无力履行时,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采用承包的方法,由于管理不严,加之回扣盛行,导致层层转包,无效承包的现象十分严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先行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即为违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必须具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核发的进行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专业许可证书。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响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更不能转包给个人。否则,其转包即因违法而无效。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把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赵某,赵某又非法聘用吕某等临时工,这些非法行为不影响赵某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以及在赵某无力负担时,由公司承担责任。在这一方面,仲裁庭的裁决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须说明的是,本案中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来计算工伤待遇似有不妥,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处理更为恰当。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