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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板”私雇工人清洗幕墙发生事故工人坠楼死亡该谁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黑老板”私雇工人清洗幕墙发生事故工人坠楼死亡该谁赔偿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物业管理公司。
原告:欧阳X。

被告:许某。
被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证业主欧阳用假冒的印章,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然后私自雇佣工人清洗幕墙,结果在清洗过程中发生事故,工人许某坠楼死亡。许某的亲属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某实业公司支付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和欧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不服裁决,一纸诉状将许某的家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无须支付赔偿金。近日,福田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欧阳赔偿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4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清洁幕墙发生坠楼事故

物业管理公司诉称:2007年10月,该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大厦幕墙清洗及防水补漏工程合同》。10月22日,许某和另外5名工人受实业公司指派进行幕墙清洗工作。清洗过程中,大厦管理处忽然通知停止工作,负责管理工人的欧阳遂电话通知停工,现场负责人让许某等撤离现场。

因许某所在的28楼有防盗网,无法从窗口进入大厦,许某等人便顺着绳子向下滑行。因许某解开了副绳,且滑行速度较快,主绳受力摆动过大,与墙面凸角摩擦被割断,许某因此坠楼死亡。

事故发生后,许某的亲属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欧阳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实业公司支付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和欧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许某家属告上了法庭。该公司认为,许某意外死亡的整个过程,该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只与实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没有直接与许某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遂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支付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欧阳和实业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卷入了此案。

庭审曝出“黑老板”真相

今年4月26日,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各执一词,而其中涉及的复杂关系,使此案的赔偿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实业公司的“喊冤”,使此案中的疑点浮出水面。他们辩称,该公司从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所谓合同是欧阳伪造该公司的印章、冒用该公司名义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已委托公安机关对该合同印章进行了鉴定,证实与该公司印章不是同一印章,并查明欧阳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许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对承包人资质进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合同。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派出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造成许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此案关键人物欧阳,虽经法院传唤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黑老板”要赔24万

法院审理后查明,许某从2000年开始为欧阳工作,从事玻璃幕墙清洗。欧阳每天以现金形式向许某支付80元工资。法院认为,欧阳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雇佣许某等人进行经营活动,并按标准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应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而欧阳没有为许某购买工伤保险,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28224元的标准作为赔偿基数,按10年计算应为28万余元。扣除物业管理公司向许某家属支付的4万余元丧葬费、生活费,欧阳还应向许某家属支付24万余元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欧阳,并造成许某死亡,也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曾永前律师 提醒广大劳务工,在打工时一定要注意老板是否具有相关营业执照和用工资质,避免跟着“黑老板”打黑工。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难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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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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