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商品不能作为工资发放 曾永前律师 【案例】申诉人张XX系某市汽车贸易公司聘用的销售员,2006年12月, 张梧友与公司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张梧友的月工资为1420元人民币,奖金按销售业绩提成;每 月工资的支付日期为30日前,合同期限为3年。 2005年东风火柴厂曾向市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东风”牌汽车两台,购车时支付了部分货款, 尚欠人民币10万元未付。因东风火柴厂无资金偿还汽车贸易公司的货款,2007年元月23日, 市汽车贸易公司与东风火柴厂商定:东风火柴厂以其生产组装的“友谊”牌取暖器抵偿债务 ,每台取暖器折价250元,1月28日前,由汽车贸易公司将400台抵债商品“友谊”牌取暖器 运回公司。因“友谊”牌取暖器在市场上难以销售,2007年2月5日,市汽车贸易公司董事会 研究决定将抵债商品“友谊”牌取暖器以每台100元的价格的发售给公司职工,货款从公司 职工的工资中扣除,每个职工每月扣除人民币200元。申诉人张XX因新进公司,销售业务 刚刚开始,除公司所发的合同工资1420元人民币外,并无业务提成奖金,张XX的妻子长期 无工作,在省吃俭用的情况下,全家每月1420元人民币收入勉强维持生计,每月扣除200元人 民币后,生活十分困难。此外,家里存放8台取暖器实无必要。于是张XX以经济困难为 由要公司财务部全额发放1420元人民币工资。财务部以无权决定为由,让张XX找公司董事 长。2月20 日,张XX找到公司董事长,答复是:“以取暖器抵发工资是经董事长 会研究决定,公司作出抵发工资 的目的是盘活公司资金,减少公司的损失,同时也让利职工。”公司董事长坚持以低债商 品低发工资。2月3日,公司财务部扣发张XX工资200元人民币,让张梧友领走“友谊”牌 取暖器两台。 3月2日,张XX在公司内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 市汽车贸易公司按照合同之规定发放工资。 【评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工资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工资保障是指 保障劳动者按时得到其应得的全部工资并且保障其能自由支配和使用全部工资的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体力与脑力,劳动过程结束之后,劳动者必须有足够的时 间和钱物来补偿已失去的劳动力,以便投入下次劳动,如果劳动者得不到补偿,劳动力 资源必会枯竭。劳动力得到补偿的两个因素是时间与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消费的实现只能 依靠工资,因此,工资的第一个重要作用的表现便是补偿已耗费的劳动力;劳动者在业余时 间除了休息以外,往往会进行重新学习,以提高技能,提高工作效率,而重新学习的实现往 往依赖于工资的发放,这便决定了工资的第二个重要作用便是生产职能的作用。此外,工资 还具备了激励机制及调节职能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均对工资保障 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 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994年12月6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 》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 付。”工资是对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回报,同时也是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基础,在社会化大 生产的商品经济时代,货币是流通和支付的最主要手段,只有用法定的货币来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才能确保工资的上述四个职能的实现。 本案例中,东风火柴厂生产的“友谊”牌取暖器属典型的实物,并非法定货币,职工将取暖 器领回家以后,很难换回所急需的柴米油盐。假使职工确需用取暖器自用一台两台便已足够 ,完全用不上七八台,再说东风火柴厂并无生产经营取暖器的主体资格,组装出来的取暖 器的质量势必存在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市汽车贸易公司尽管是降价销售,但以实物代 替工资发放完全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不利于工资基本职能 的实现,是完全错误的。 本案发生以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申诉人张XX与市汽 车贸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及时给张XX支付了工资,取消了以取暖器代替工资支付的规 定,对拖欠的职工工资也全部予以支付。申诉人张梧友也表示除努力工作外,积极推销公司 的 抵债商品“友谊”牌取暖器,为公司摆脱困境尽力,至此,以实物代工资的纠纷得以全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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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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