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团年饭后溺死温泉难算工伤
被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死者李某家属。
被告:某单位。
被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1月24日晚,在东莞打工的24岁男子李X在吃完单位组织的团年饭后,与同事泡温泉时溺死于仅有1.4米深的温泉池中。事发后,洗浴中心向李X家属垫付了1.2万元的丧葬、尸检费用等,李X家属则支付了3000元钱。但死者家属不满协调结果表示将上诉,他们认为李X在单位组织的团年活动中遭遇不幸,应算工伤,而洗浴中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单位的法律顾问曾永前律师认为,年终一起吃团年饭,是中国人的习俗,不算是公司组织的活动,只能说是“集体消费”,“工伤”之说无从谈起。“公司对李勇意外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最近,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仅从现有情况来看,李X之死无法按工伤处理,因为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搞“团年饭”之类的活动,要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当然,此次事件如果有证据表明,李X之死是因温泉水温过高、地面过滑、救护不力等导致的,洗浴中心又未履行警示义务,则洗浴中心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X本人饮酒后下温泉洗浴,也存在过错。吃团年饭也可能会发生工伤,比如某酒店在自己的餐厅内请员工吃团年饭并总结全年工作,酒店规定员工必须参加,吃饭、总结时天花板掉下一块,砸伤员工,这时就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有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李勇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三要素,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国家有关规定还明确将公务活动、公务交往中醉酒导致伤亡的排除在工伤之外。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