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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合同也有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代签的劳动合同也有效
曾永前律师

 
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证明,不但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规定了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谨慎,看清各项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等不可少,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都得一应俱全。否则开头的疏忽,会造成今后的纠纷。本期案例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由朋友代签造成了纠纷。

  【案例回放】

  2000年,赵某应聘进入某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同年10月,赵某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赵某表现一直不错。2001年10月,适逢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赵某续签合同,但恰巧他因为北京的一个项目正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与赵某同时续签合同的还有几人,为了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该公司就让赵某的好朋友、另一个员工小王替赵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有效期为1年。赵某出差回来,小王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说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赵某听了之后没什么表示。

  8个月后,赵某被另一家IT公司看上,打算跳槽。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他索要合同违约金。“我又没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呀。”赵某说。公司拿出他的劳动合同书让他看,赵某认为字不是他签的,合同无效,对他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纠纷焦点】

  公司认为,赵某虽然没有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王某代签是事实,而且他也知道。赵某却认为,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代签劳动合同一事,之前都不知道,也不知道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变化,他也没再仔细追究。这起劳动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民法通则中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分析判决】

  赵某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小王就告之他代其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上签名一事。且明确告诉赵某: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属于得到当事人事后的追认。对此,赵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劳动合同履行了8个月,他未作否认表示。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违约金,赵某是清楚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对他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部门,只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认定或宣布劳动合同无效。赵某以劳动合同是代签的,就单方面认定合同无效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提前离开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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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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