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4场官司终获认定——职工篮球赛受伤算工伤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程某,某厂工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工篮球赛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一程姓男子在4年时间里,先告该市劳动局,再告省劳动厅,前后打了4场工伤认定官司。
比赛受伤不被认定为工伤
2002年6月一天,省属企业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参加了公司机关工会组织 的篮球比赛。比赛中,他不慎受伤,造成左跟腱断裂。李某受伤后,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认为,应由省劳动厅作出工伤认定。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状告 劳动局。但该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判决应由省劳动厅作出工伤认定。李某于是向省劳动厅申请工伤认定。可省劳动厅认为,李某在职工比赛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于是,李某到本市某法院状告省劳动厅。但该院审理后,维持了省劳动厅的认定结果。为此,李某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原被告双方法庭激辩
职工参加单位体育比赛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因双方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发生了激烈争辩。李某认为,《XX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规定,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时负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他是在参加职工篮球赛时受的伤,从事的是“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应认定为工伤。但省劳动厅表示,虽然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摘录)》中,有“职工在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规定,但“职工参加单位比赛受伤”的情形,并未被《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列入工伤认定的范畴。而该规定的《实施办法》,又规定“原先比照或参照工伤”的情形不属工伤之列。因此,李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单位比赛受伤属于工伤
对此,原告程某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认为,职工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外,均应认定为工伤。记者得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XX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都已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最后,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省劳动厅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故撤销原判和省劳动厅的工伤认定书,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