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成功案例 > 浏览正文
本案工伤待遇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本案工伤待遇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申诉人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诉人:曾某,男,39岁,某市工厂的临时工。
申诉人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张某、田某、权某系张新矿共同开办人和所有人。

 案情:

    申诉人称:2000年7月21日在被诉人合伙开的煤井下作业,被井上掉下的石块打伤右眼,造成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至今未愈。由于被诉人不继续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用等,故提出申诉请求:1.支付继续治疗所需的医药费;2.支付治疗期间生活费、伤残补助等;3.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曾某在张新矿张某、田某、权某合开的煤井做临时采矿工。2000年7月21日,曾某上午八点多上班,因井下断电,入井接通电源后,仰脸向上喊送电时,被井筒上掉下的石块打伤右眼。伤后被诉人只支付6000元的医疗费,不能继续治疗。经对申诉人伤残程度鉴定,其结论为:“眼外伤性陈旧性视网膜病变,七级残”。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分析意见:

    曾某确属工伤,张某等合伙办企业,应共同对此工伤案负责。
    仲裁结果:
    经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国务院[1989]87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被诉人付给申诉人因工受伤住院时的护理费和医疗期间的工伤生活费3890元整;

    2.根据国务院[1989]87号令和某省政府[1991]第20号令第十四条三款规定,被诉人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6580元整;
    3.根据国务院[1989]第87号令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被诉人付给申诉人医疗补助费1974元整;
    4.本案的仲裁费5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以上款项总计为12944元整,由被诉人三人共同承担,并于1998年4月末前一次性付给曾某,其中:张某承担4000元整;田某承担4000元整;权某承担4944元整。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