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的员工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曾永前律师
案情回放
朱某是某公司职工,2001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朱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朱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朱某劳动强度,减少朱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朱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朱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朱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朱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朱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朱某于2003 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朱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朱某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你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朱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
曾永前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应支付李某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关键是朱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那么朱某就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本案的朱某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 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对于在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的立法情况看,其是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除此之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况。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当劳动者自愿辞职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这就是要放弃劳动法上规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权;从现实情况看,有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辞职,是因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优惠条件的岗位,当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担心自己的生计,不担心生活来源,如果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 还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有违劳动法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初衷。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其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朱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被迫的,公司应当支付朱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朱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 算,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即“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决公司向朱某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 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
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曾永前律师提示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采取了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来规避法律规定,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所以,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要多留一份心,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证据,以防不测风云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