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呼吁尽快界定内地船员在境外航线发生的伤亡赔偿标准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5名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港澳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死亡船员赔偿标准应按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给付?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好参照现行法律精神调解。2005年7月中旬,这宗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在 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内地船员到港澳航线上工作的越来越多,因此意外伤亡引起的索赔纠纷也增多,参与代理此案的5名船员家属的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建议最高法院对赔付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使法院办案有据可凭。
内地船员命丧港澳航线
“协航99”轮是一艘钢质货轮,99%的所有权为 村民陈XX, 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占1%所有权。该轮由船东雇佣船员,长期出租给香港汇通(港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航行于香港与澳门之间。2006年4月12日晚,“协航99”轮航行于珠江口桂江岛附近因风浪大沉没,船上5名船员失踪,其中3名船员尸体一直下落不明。对找到的两名船员尸体,澳门政府出具了死亡地为澳门的证明。2006年4月21日,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一起委托曾永前律师向办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陈XX及长江公司共同所有的“协航288”轮。法院经过审查,第二天依法扣押该轮,并责令陈日根及长江公司提供400万元担保。由于陈XX及长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2006年5月22日,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将汇通公司、陈X春、陈XX、长江公司告到 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每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高额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此案审判长 认为,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都是家中的主要劳力,事故发生后,5个家庭承受着失去亲人的悲痛,经济也陷入困难之中。陈XX、陈X春、长江公司在“协航288”轮被扣押后虽然一直不提供担保,但船舶停航要遭受营运损失的事实让他们焦急万分。失踪的3名船员家属请求死亡赔偿损失,法院首先要通过特定的宣告程序确认其死亡,需要3个月或1年时间。此案如果能够调解解决,不仅节省时间,还最大限度地避免双方的损失,于双方和社会都有利。
经法官解释利害得失,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对死亡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被告认为,5名船员生前与船东存在以国内法律为依据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应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赔付,5名船员每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到8万元人民币。船员家属认为,没有任何规定将港澳航线航行的船员纳入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船员死亡地在澳门,赔偿标准应按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5名船员家属每人应得到近80万元人民币赔偿。
合议庭查阅了现行法律,对类似本案纠纷的赔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决定参照现行法律精神来调解。法官告诉原告,其赔偿请求过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依据,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法官又向被告指出,毕竟出了人命事故,适当提高赔偿费也是情理之举。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向5名原告共赔付111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由此引发法学界的争议
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交往频繁和劳务活动不断开展,类似本案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和法学界专家建议,最高院应对此类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参与办理本案的曾永前律师说,船员在船上作业时伤亡,目前有三种赔偿标准依据。一种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一种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国内标准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一种是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3种标准中,第一种赔付标准高,一般是第二种给付数额的10倍,第三种赔付最低。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境外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到底算不算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在现今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地在境外,有涉外因素,国内被告就应该按国际标准赔偿;有人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原被告都是国内方,理应按国内标准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