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非婚生女孩成功追讨日本籍生父59万元抚养费案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李欣(又名:松下竹云)。
法定代理人:李玲,系李欣(又名:松下竹云)母亲。
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被告:松下田芳
2007年10月,曾律师热情接待了神情忧郁的李玲女士。李女士称,自己于2002年结识日本籍男士松下田芳,2004年6月双方生育非婚生女孩李欣(又名:松下竹云)。2004年12月松下田芳不辞而别,李女士克服重重困难,孤身一人竭尽全力抚养教育年幼的女儿,在她的精心呵护下,李欣各个方面都发展得非常优秀。2007年6月,李女士得知松下田芳的下落,在她的极力要求下,松下田芳勉强支付了女儿几个月的生活费,随后就明确拒绝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和松下田芳多次交涉未果,万般无奈的李女士慕名找到曾律师,请求代理女儿通过法律途径向松下追讨抚养费。
【案件评析】一位三岁的非婚生女孩,以法律的名义向日本籍生父追讨抚养费,其复杂性和特殊性使案件的办理难度极大,这在东莞尚属首次。
一、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没有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本案中的松下田芳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负担李欣的抚养费。
二、松下田芳是日本籍人士,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女儿李欣向松下追讨抚养费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三、由于松下田芳在东莞工作,其工资支付单位又在东莞,因此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起诉,有利于案件判决后能执行到位。
四、松下田芳持有日本护照,随时都有可能离境返国,增加本案的审判和执行困难,因此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限制松下正刚离境。
五、松下田芳在中国大陆没有购置不动产,但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为防止起诉后松下转移存款、逃避执行,应尽快向管辖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
六、李女士无任何经济收入,这几年为了培养女儿,已经借债度日,根本没有能力打这场官司。但是,如果不及时向法院起诉,追讨松下田芳对女儿的抚养费,松下很有可能离境回国或转移财产,母女俩的生活将更加艰难。
【案件结果】秉承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理念,曾律师郑重接受委托,经过缜密的调查分析后,采取以下措施依法维护女孩李欣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李女士及李欣一家的经济状况,提请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使李欣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
二、迅速调查、收集、固定松下田芳与李女士生活同居、生育女孩及松下的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证据,为随后开展的司法救助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松下承担其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面的抚养义务。
三、向受诉法院申请对松下田芳限制离境回国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积极与松下田芳的代理律师协调磋商,力争使松下田芳及时主动地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反复多次的审理调解,经过曾律师的据法力争,被告松下田芳慑于中国法律的威严,同意尽自己的能力履行对女儿李欣的抚养义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松下田芳分期向女儿李欣支付抚养费59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松下田芳已支付抚养费26万元,剩余的抚养费正在履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