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撤销变更登记通知书
曾永前律师起草 ( )登记内撤字[ ]第 号 ________: 经审查,提交的________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撤销变更登记。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适用于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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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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