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的备忘录
(第______号)
曾永前律师起草
致:××××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目前公司上市工作已进入到关键时刻,本所的尽职调查工作亦已进入到实质阶段,而依据公司目前提供的文件资料,有些事实情况还尚不能明确。因此,本所希望公司对如下问题予以确认:
一、关于项目审批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3000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等为5000万元)以下的可由当地省一级计委批准,而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拟用募集资金2800万元投资的__________项目与2700万元投资的__________项目,其批准文件是由________省________市计委批复的,这与上述规定不符。请公司提供________省________市市计委享有上述审批权的依据。
二、关于商标注册证
公司兼并__________有限公司之后,被兼并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依法应转移归公司所有,而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仍是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此,公司应及时办理该商标注册证的变更手续。
三、关于重大诉讼和重大合同
截止目前,因尚未收到有关公司正在或可能涉及的诉讼资料以及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等相关资料,本所无法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法律判断,而该等法律判断是影响公司股票成功发行并上市的重要因素。故请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尽快按本所出具的调查提纲提供相关文件。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曾永前律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