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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曾永前律师
 
 
 
 
  一、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下列简称意义如下:
  本公司:指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筹委会:指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成立之前,本筹委会行使董事会职能。
  股票:指记名式普通股权证。
  元:指人民币元。
 
 
 
  二、序言
  本公司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______等几家单位发起,经______批准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本招股说明书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分行批准,旨在为本公司此次定向募集股份及今后上市提供本公司的基本资料,以告投资者。
  本公司筹委会深信本说明书并无遗漏任何事实、以至本说明书有误导成分,公司筹委会就本说明书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完整性负共同及个别之责任。
 
 
 
  三、股本与注册资本
  若本公司此次募集股份达到预期目的,则本公司股本构成为:
  公司注册资本万______元,每股等额1元。通过发起人认购和向境内社会法人及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发起人认购______万股,占股本总额______%。
  其中:(略)
  向其他法人募集______万股,占股份总额______%。
  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募集______万股,占股份总额的______%。
 
 
 
  四、股票发售
  (一)发售条件
  1本公司筹委会申请,已经______省______第______号文件批准。
  2本公司股票发行已获____________批准。
  3本公司筹委会已与承销售团达成股票承销协议。
  (二)发售规则
  1本公司发售股票为记名式股权证的形式。
  2 本公司发售的股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计值。
  3本公司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溢值发行每股价格为______元。
  4认购工作采取时间优先、数量优先原则。本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中,每一法人认购数额起点为______万股,认购数额必须是______万股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______万股;每一自然人认购数额起点______为股,认购数额必须是______股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______股。
  5本公司此次募集的股份以人民币购买,红利以人民币或股票支付。即:每年股利(红利)于次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发放完毕。
  6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退股,可以赠与、继承和抵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经批准上市后,将委托本次承销售团办理转让、过户、清算和交割。
  (三)发行办法
  1本公司设立采用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境内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本企业内部职工。
  2市内法人单位认购须填写“股票认购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生效,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到各承销成员单位办理认购登记手续,同时按所认购企事业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股总股数一次交齐股金,各承销单位按实收股金金额为法人单位开具股金收据。
  3市外法人单位认购须填写收到的“股票认购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应交股金以加急电汇方式汇入相应承销成员账户,同时交认购书和汇款凭证传真或特快传送给相应承销单位。承销单位按实收金额开具股金收据,特快传送给认购单位。
  4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自然人在取得正式股金收据后,成为正式股东享受股东权益。
  5法人股东凭单位介绍信和股金收据,个人股东凭身份证和股金收据于通知日期换取股权证。
  6本次股票发行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股票发售有关当事人(略)
  1股票承销团:(略)
  2资产评估机构:______市会计师事务所
 
 
 
  五、发起人简介(略)
 
 
 
  六、公司资料
  (一)公司名称: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范围:(略)
 
 
 
  七、资金投向
  本次股票发售所得收入额共______万元。主要用于______吨苯胺工程、艾菲石油勘探、花岗岩石材、PVC异型材、______三星级宾馆等。
 
 
 
  八、盈利预测
  本公司预测,若无不可预见事件发生,其赢利及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____年   │   ____年   │   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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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销收入   │         │         │         ┃
┠─────────┼─────────┼─────────┼─────────┨
┃成本税金及其他支出│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税后利润   │         │         │         ┃
┠─────────┼─────────┼─────────┼─────────┨
┃   公 积 金   │         │         │         ┃
┠─────────┼─────────┼─────────┼─────────┨
┃   公 益 金   │         │         │         ┃
┠─────────┼─────────┼─────────┼─────────┨
┃   分红基金   │         │         │         ┃
┠─────────┼─────────┼─────────┼─────────┨
┃ 每股净利(元) │         │         │         ┃
┠─────────┼─────────┼─────────┼─────────┨
┃  股利率(%)  │         │         │         ┃
┗━━━━━━━━━┷━━━━━━━━━┷━━━━━━━━━┷━━━━━━━━━┛
 
 
 
 
  九、本公司筹委会(略)
 
 
 
  十、备查文件(略)
 
  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年   月  日
  地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
 
  邮编:(略)
  电话:(略)
  传真:(略)
  电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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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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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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