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企业为何还败诉?
曾永前律师
[案情简介]
1997年5月,某纺织厂的织布车间聘用了10名外地打工妹,一个月后,这10名打工妹不辞而别,车间因此未完成生产任务,致使厂方蒙受经济损失。厂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追究这10名打工妹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厂方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查明;该纺织厂于1997年5月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加工人造棉布的经济合同。合同约定:三个月内纺织厂向外商交货,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5万元。该合同签订以后,纺织厂将加工这批人造棉布的任务交给了织布车间。车间主任感到此任务时间紧,人力不足,就找来10名外地打工妹帮忙,并以车间的名义与她们签订了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这10名打工妹嫌活儿太累,纷纷不辞而别,导致织布车间因人力不足而未能按时完成工人造棉布的任务。厂方因此向外商支付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
[处理结果]
驳回纺织厂的仲裁请求。
曾永前律师评析: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的主体来说,它必须是能够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组织。本案中,织布车间是纺织厂的一个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对外也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车间主任却以车间的名义与打工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不合法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尽管这10名打工妹不辞而别的做法是错误的,但纺织厂却不能依据该无效劳动合同来追究其违约责任。法人单位可向所属非法人机构办理授权委托,然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出现主体不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