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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因激愤而连杀两人经二审辩护改判死缓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林XX因激愤而连杀两人经二审辩护改判死缓案
二审辩护律师:曾永前律师

【案情】
被告人:林XX,女。200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律师: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经常受到其丈夫高XX的打骂,高XX还经常与其他女人鬼混。2007年10月16日下午6点30分许,被告人林XX 下班回到租住的家中,见其丈夫高XX与女青年陈XX在家里,并发现家中皮箱被打开,放在地毯下的人民币1000元也不见了,为此与高XX发生争吵。此时陈XX见状提上包出门走了,高XX即推上摩托车去追陈XX。被告人林XX亦追至街上,与高XX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高XX又骑摩托车追赶陈XX。被告人林XX便回到太平庄村租住的家中。当晚12时许,林XX来到其家在 镇开设的婚纱店并住在店中。次日凌晨2时许,高XX与陈XX也来到该店,让 林XX到别处去住。为此,高XX与林XX又发生厮打。后林XX见高XX和陈XX进入里屋炕上睡觉,自己只身在外屋沙发上坐着有些冷,便到里屋取暖并拿被子。此时林XX见高、陈二人睡在一起,感到忍无可忍,在气愤之下,便持炕边放的菜刀照高XX的颈部左侧猛砍一刀,在高XX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又照高XX的头、颈部连砍数刀,至高 当场死亡。当被害人陈XX起身与其夺刀并厮打时,被告人林XX又持菜刀照陈 头、颈部连砍数刀,致陈 亦当场死亡。接着被告人林XX用斧头将土刨开,将高、陈的尸体推入炕洞内,用毛毡盖住,清理了地面和墙上的血迹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林XX返回婚纱店住处,从摩托车油箱抽出汽油,浇在二被害人的尸体上点燃焚烧,并将焚烧后的高XX右腿用斧头砍下扔进炕洞内,即到邻居冯某某家说其家着火了,让冯给其母亲打电话,冯听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高系锐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陈系头、颈部锐器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死亡后尸体均被焚烧。  
【审判】
  检察院以被告人林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28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林XX辩称,她只杀死高,没有杀害陈,陈是高杀死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是激愤杀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害人高的父母出庭作证,说其子高经常打骂妻子,并吃、喝、嫖、赌,我们管不了,一管连我们也打。请求法庭对林XX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林XX在其丈夫高与陈公然一起睡在其家而激愤之下,持菜刀杀死二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焚尸灭迹,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XX提出的没有杀害陈小红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贾淑芳杀害陈小红证据不足以及贾淑芳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林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贾淑芳委托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曾永前律师提出上诉,曾永前律师在二审中辩护:林XX本人长期受被害人高XX的虐待、打骂,又让邻居报案,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高、陈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林XX的行为是在激愤情绪下实施的,应从轻处罚,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在二审的审理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曾永前申请被害人高的父母出庭作证:说其子高经常打骂妻子,并吃、喝、嫖、赌,我们管不了,一管连我们也打,请求法庭对林XX从轻处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XX无视国家法律,在本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未能采取正确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持刀行凶的非法手段,杀死两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害人高XX曾对上诉人林XX在身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尤其在案发前公然将女青年陈XX带回家中,当着上诉人林XX的面睡在一起,导致上诉人林XX激愤杀人,酿成血案,被害人是确有过错的。因此,上诉人林XX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辩护人曾永前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对林XX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曾永前律师评析及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因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而诱发的犯罪,也是一件因激愤而杀人的恶性案件。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对丈夫高XX与另一被害人陈XX当着被告人的面睡在一起而忍无可忍。被告人林XX杀死两人且焚烧尸体,情节非常恶劣,具备了处以死刑的条件,但综合全案考虑,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的一些情节:(1)被害人高XX经常酒后虐待其妻即被告人林XX,曾将林的肋骨打断,将林推入开水锅内烫伤,林的身体上有多处高XX用烟头烫伤的疤痕;(2)高 经常与其他女人鬼混使林XX精神受到损害;(3)案发时高领回陈,当着林XX的面与陈睡觉,二被害人非法侵权在先,有严重过错行为致林XX情绪激愤无法控制而实施犯罪;(4)高的父母出庭作证证实高经常打骂儿媳林XX,并吃、喝、嫖、赌,挥霍钱财,老人也管不了,一管就挨打,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林XX。综上各点,二审法院认为林XX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会效果更好一些,故依法对被告人林XX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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