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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赔: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情况下的赔偿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年03月14 【字体: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伤的赔偿范围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包括: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存在第三人侵权)但同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发生竞合,当事人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赔偿,存在诸多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八民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由以上规定,可知,除医疗费外,其他赔偿项目,当事人可以兼得。以某省为例: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赔偿明细

序号

类别

交通事故

工伤

1

不可重复

医疗费

医疗费

2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交通费

交通费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6

残疾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

7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8

丧葬费

丧葬补助金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10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

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2

营养费

伤残津贴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参考案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裁判要旨: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a所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与工伤的交叉赔偿问题。20131023日,原告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其身体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此时,原告a所受伤害产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其与被告b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因该两个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原告a有权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就除已赔偿的医疗费以外的具体赔偿项目向被告b主张工伤赔偿。因原告a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a与济南市b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自身所受伤害负有4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所对应的医疗费6094.28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未获赔偿。故该费用,原告a有权主张工伤赔偿。虽然被告b为原告a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因申报工伤保险延后,导致该笔医疗费亦未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且被告b未举证该费用具体的报销范围,故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b赔偿该医疗费。被告b对该赔偿责任也同意承担,故对原告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除医疗费外,原告a还要求被告b赔偿其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两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伤残评定过程中支付的查体费。被告b辩称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查体费则属于原告a应自己承担的费用,其亦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原告a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系基于工伤赔偿关系产生的赔偿项目,其有别于交通事故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原告a对该两项费用享有诉权。故原告a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能否能得到支持,应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实体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从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被告b未及时为原告a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其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能报销,该费用应当由被告b承担赔偿责任。经查,2013年济南市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元,原告a住院16天,被告b应当赔偿160元。原告a主张1120元,没有依据,应以本院认定的数额为准。关于护理费,原告a第一次住院16天,其患者诊断证明虽然记载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具体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护理人员因护理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故其要求支付该期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第二次住院期间,仅有长期医嘱单第一天记载有“留陪人”,该医嘱无法认定为正式的护理医嘱,其也未提交剩余住院期间有关护理的医嘱情况,故其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亦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a为工伤的伤残鉴定支出了查体费180元,该费用并未能通过工伤保险报销,但属于因工伤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应当由被告b承担。原告a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注:地区不同,赔偿原则存在差异,以当地司法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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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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