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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12条(附2022版借条范本)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年03月14 【字体: 】 
 1、民间借贷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如未约定管辖法院,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准。
 
2、民间借贷案件,起诉要准备哪些证据?
原告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供借款合意以及款项出借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
 
3、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
没有借条,但是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出借方可以提供款项出借的银行凭证的,包括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具备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起诉。
 
4、民间借贷案件,己方的律师费可以要对方承担吗?
除非双方对律师费的负担做出了明确约定,否则一般是谁委托谁支付。
5、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向对方主张利息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非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中约定了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利息。但是在一方逾期还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6、出借人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可以,出借人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而债权受让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告知债务人。
 
7、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从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8、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还能再去起诉吗?
可以,但是如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诉讼时效过了,但是借款人同意履行的,那么便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9、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如目前向法院起诉,且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则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利息的限制将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10、民间借贷案件,是父债子还吗?
借款人死亡的,如借款人的子女有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则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还款责任;如放弃继承或者无财产可供继承的,则无需承担借款人的债务。
 
11、夫妻一方所签订的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签订借条,另一方追认的,或者款项是进入到夫妻另一方个人账户进行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2、民间借贷案件,债权可以继承吗?
可以。出借人死亡的,其借款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其继承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又向出借人的继承人重新出具借条的,该借条仍然有效。
 
2021.1.1已施行的新规法条: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合法借条呢?
借条范本⑴
 
为做生意之故⑵,今收到⑶张三⑷(身份证号:34222……)⑸以现金⑹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⑺,借期伍个月⑻,月利率1%(佰分之壹)⑼,贰零贰壹年陆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⑽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⑾
 
借款人:李四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⒀
 
借款人:李四媳妇⒁
 
身份证号:⒂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贰零贰壹年壹月壹日⒃
 
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
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
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4、已婚借款的要配偶签字按捺手印,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
15、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出借人,避免后期诉讼到派出所调取身份证信息。
16、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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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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