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浏览正文
最高法:投资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应认定借贷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30 【字体: 】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所谓投资协议内容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投资法律关系的,应将此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在其中所约定的保底条款,实为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垣藏,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仝景花,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洲,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再审申请人刘垣藏与被申请人仝景花、李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垣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有银行转账记录、担保协议、承诺书作为新证据证明刘垣藏在收到款项后,将其中75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刘大鹏,其应为实际用款人,而且,在本案中,因刘大鹏以开封油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中石油大厦项目股权作为担保,故刘大鹏及开封油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合作投资,且在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没有借款的合意,原审法院将双方合作投资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并将合同约定的750万利润认定为利息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三、仝景花、李海洲在2017年10月11日第一次起诉时自认“合作投资”关系,由此足以证明双方之间为合作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四、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仝景花、李海洲要的是“利润”,不是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审法院判令刘垣藏支付24%利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仝景花、李海洲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垣藏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垣藏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首先,刘垣藏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担保协议、承诺书等证据在原庭审结束前已实际存在,刘垣藏能在一、二审中提交却未予提交,该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刘大鹏是本案的借款人。此外,案涉投资协议虽约定将刘垣藏持有的开封油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石油大厦的10%股权作为抵押担保,但在本案中,仝景花、李海洲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并未向刘垣藏主张该权利,故刘垣藏再审主张刘大鹏及开封油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原审已查明,从案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从内容上看,甲方(刘垣藏)负责此项目的各项工作,自负盈亏。乙方(仝景花、李海洲)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投入1300万元项目款,甲方承诺一年期满后将本金1300万元和保底利润750万元返还给乙方,且刘垣藏亦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证明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本案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故《合作协议》中750万元保底利润的约定,实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而该利率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故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案涉借款利率调整为24%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刘垣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垣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相波
 
审   判   员  万会峰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鑫
 
书   记   员     王   露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