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顾问 > 专业领域 > 浏览正文
生效判决未列配偶为债务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其财产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3 【字体: 】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厉明法,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桂萍,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灵,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永华,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再审申请人厉明法因与被申请人刘桂萍以及一审第三人王永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厉明法申请再审称,(一)刘桂萍与第三人王永华离婚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应对王永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执复19号裁定书确认了被执行人王永华的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发生在尚未离婚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刘桂萍的工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刘桂萍与王永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二)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刘桂萍是“恶意躲债,假装离婚”,应承担法律责任。原一审中刘桂萍提供了一组虚假的证据,即证人李某、王某的做假签名和按指纹,这些出自王永华的手笔,无论一、二审采信与否,不影响追究刘桂萍一方的法律责任。(三)2015年至2018年刘桂萍收取的房屋租金(新证据)应退还给厉明法。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执行询问笔录记录了刘桂萍收取了王永华的房屋租金,租房户吴雪已证实了王丽萍就是刘桂萍,是王永华的妻子。房租金交给了刘桂萍,说明双方虽然已离婚,但彼此依然存在财产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与王永华已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刘桂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刘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资存款,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
 
厉明法提供其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2日、2018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2017年9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和2018年5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其自己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或判决结果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厉明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春雨
 
审   判   员   张代恩
 
审   判   员   余晓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美施
 
 
延伸阅读: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其中之一:
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文来源: 民事审判。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