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
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17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为便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二、判决主文部分关于利息的表述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表述;
(二)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如: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上级法院如有其他意见,以上级法院文件为准。
九民纪要后起诉状和判决书利息计算标准怎么写(12个真实判决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以下是九民纪要发布后,各地人民法院执行纪要精神,就贷款利息问题在判决主文中如何表述的问题所作的最新尝试,值得关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兵04民终70号】
二、被上诉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11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知民初102号】
一、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效益分享款项2252218.76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2252218.7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至全额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11民初4553号】
一、被告鲍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明利款项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19年5月22日利息损失为24013.89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676号】
被告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兴斌借款14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03民初5238号】
一、被告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宏晔模锻有限公司货款517562元,并赔偿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06民初2950号】
二、被告周昌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永武货款8878元,并以所欠货款887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一年期)的1.5倍支付利息。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琼9003民初7219号】
一、被告陈颖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山河立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622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以136229.4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7月29日起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205民初2309号】
一、被告方郭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0702元和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32000元,并支付以58070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24民初4550号】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沪广液压气动元件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永灵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39473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2019年1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货款金额639473元为基数偿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863号】
被告梁玉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横峰神达鞋厂货款4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81民初10595号】
被告王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货款4926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681民初12320号】
一、被告深圳市非凡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玺润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02023.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