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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新冠疫情防控民事行政案件的十一条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3 【字体: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 
 
为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应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资生产、生活供应等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二、依法保障应急措施实施。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用于疫情防控的设备、设施和物资,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居民日常供水供电及通讯不得非法中断。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侵犯企业和个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确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不容歪曲、诋毁,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依法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涉及债务清偿、破产(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没收、拍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
 
 
 
五、依法制裁不诚信行为。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六、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七、落实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
 
 
 
八、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九、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动。依法鼓励个人或者组织以各种方式自愿参加义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场所等公益活动,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志愿者服务的,应该合理安排志愿者工作,注意保护志愿者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接受赠款、赠物和提供场所的,应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和场所,确保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和人员救助。
 
 
 
十、积极化解各类矛盾。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等调解解决,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实行诉讼服务全天候“不打烊”。依托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解纷联动机制,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
 
 
 
十一、保障群众诉讼权利。有关疫情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按特事特办提供立案和信访服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关停受阻人员,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提出延长诉讼期间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上述情形无法参加庭审的,可申请涉诉案件延期审理或网上开庭审理。因疫情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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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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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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