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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新冠病毒中可能涉及的七宗罪,须及早防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3 【字体: 】 
 1、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为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若拒绝配合的,极有可能因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
 
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4、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抗拒隔离的,而致使相关公务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从而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相关公职人员可能涉及“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从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而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需要特别说明的:该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个特别条款,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刑为3年,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若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仍然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可能涉及“渎职犯罪”
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负有领导、组织和实施的重任,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从而构成渎职犯罪,最高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社会公众可能会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相比较17年前的非典时期,目前,网络信息极其发达,微信已成为人们了解资讯的重要渠道,但朋友圈里总有人传播一些看似真实,实则子虚乌有的消息,若社会公众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因此,建议社会民众,要理性发言、评论事件时要保持清醒冷静,此外还要提高判断力,对于网上来源不明或未经核实的信息,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随意转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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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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