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合同债权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贷款审查未通过,购房合同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3 【字体: 】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大量的房地产纠纷随之产生
由于楼盘烂尾、一房二卖
购房资格受限、贷款条件限制等问题
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少困惑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起
因购房者贷款没有被及时审批
而引发的纠纷案例
 
按揭贷款未获审批
 
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从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64万元。合同约定,王某应在1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66万元,剩余98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于2月28日前将贷款存入指定账户。然而,直至5月份,98万元贷款始终未到账,银行也出具了不予受理王某贷款申请的证明,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发送了《催告函》和《解除预售合同告知函》,但王某不认可,认为自己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按揭贷款所需材料,银行不放款不是自己的责任,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予维护。根据合同约定,王某申请的贷款98万元,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汇入合同约定的原告账户,贷款未如期到账超过15天的,若王某同意继续履行,其应在30日内补齐购房款差额,否则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已经出具了不予受理王某贷款申请的证明,在此情况下,经房地产公司催告,王某仍未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又提出找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房地产公司认为逾期时间较长不同意改方案,至此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因购房者违约,房地产公司除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要求购买者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以合同约定主张被告王某按总房价款的20%赔偿其损失,王某认为过高,并且房地产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经审查予以调整,依法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标准计算,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房地产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之日止的利息,由王某承担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频发,作为房地产公司,应该积极主动向购房者做好贷款政策的提示,做好贷款申请有关材料的指导;作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多留心、多注意,仔细审查合同有关条款,充分认识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本人贷款条件有充分的预期,在贷款审批遇到问题时,主动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处理,积极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案,争取对方的理解配合,促成合同的履行。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