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风是沈阳德一泰公司员工。
2018年6月5日,张三风到长春一汽公司出差,2018年6月11日凌晨,张三风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死亡。
2018年8月6日,张三风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三风的死亡认定为工亡。
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决定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5月20,区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三风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三风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张三风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张三风家属认为张三风是出差期间发生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且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三风系在2018年6月11日凌晨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中规定为“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之情形,根据文理解释,与本案休息时突发疾病并不相关,本院仅作为参考。
关于由“自发疾病死亡”可认定工伤事宜,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中有相关规定,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张三风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情形,另经人社局依据证据查明张三风系6月5日出差外地工作,6月6、7、8日工作,6月9日、10日为周六周日休息,张三风发病在6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故本案核心焦点是职工因工外出中的休息期间是否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三风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且外派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救治,本身就比在家时有亲人陪伴情况下,发生疾病救治率要低,从保护劳动者出发合议庭认为张三风应属视同工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