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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9涉疫情合同纠纷十一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2 【字体: 】 
 目前仍在持续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生活交往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其中部分影响可能演化成潜在法律纠纷。
 
为加强对涉疫情合同纠纷适法问题的学习和理解,本文搜集整理了2003—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疫情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合同类型涵盖了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共同研讨如何在具体场景下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
1、孟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爆发流行性疾病,但疫情范围很小时,不构成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危害,不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出现传染病疫情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04年“五一”期间,某旅行社组织了“三亚自由人旅行团”。为参加该旅行团,孟某与某旅行社于4月21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孟某及其余5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同日孟某交付全部履行费用。
 
4月22日某旅行社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费用。
 
4月24日,孟某以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全款。某旅行社表示,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8日孟某传真通知某旅行社退团,某旅行社以孟某未正式办理退团手续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4月30日,孟某及其余5人未参团旅游。双方就退费事宜未协商一致,孟某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在某旅行社履行了自己义务后,孟某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某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责解除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
 
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孟某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孟某在距旅游出发日期50小时以传真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因未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合同继续有效。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无权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本案中,孟某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某旅行社亦有权提出异议。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孟某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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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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