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浏览正文
最高法公布的与合同纠纷相关的十条裁判规则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2 【字体: 】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不同观点与看法。
 
本文推送最高法公布的有关合同纠纷的十条重要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欠债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关键词】
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
 
【裁判规则】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来源】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2)民四终字第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规则日期】2012.08.22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
 
【关键词】
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来源】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规则日期】2010.09.01
 
3.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并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关键词】
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规则日期】2009.09.04
 
4.消费者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汽车销售者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
 
【裁判规则】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来源】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规则日期】2008.03.13
 
5.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应当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规则日期】2011.10.19
 
6.经营者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时未将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不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
民事;电信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
 
【裁判规则】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来源】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规则日期】2011.06.16
 
7.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赔偿
 
【裁判规则】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规则日期】2012.09.10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的《竞价结果通知单》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该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关键词】
网络竞价;交易规则;承诺
 
【裁判规则】
(1)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2)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来源】
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
 
【规则日期】2015.12.19
 
2.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抵押人主张解除抵押权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键词】
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登记
 
【裁判规则】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来源】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
 
【规则日期】2016.10.25
 
3.由委托人提供资金且受托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委托贷款合同,实为民间借贷
 
【关键词】
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借款人
 
【裁判规则】
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来源】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规则日期】2016.06.27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