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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饮酒过量致死,意外伤害险赔不赔?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2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赵某、朱某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397号
 
▌案情
 
原告:赵某,女。
 
原告:朱某芳,女。
 
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保险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5年12月24日,基泰物业公司为赵某先等26人向被告联泰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F款)条款》,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8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17日24时止,其中普通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联泰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2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基泰物业公司在投保前已取得被保险人同意,联泰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条款向基泰物业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2016年1月27日晚,赵某先任职的基泰物业公司年终聚餐,赵某先饮酒过多,留宿在公司未回家。次日4∶00左右,赵某先同事观察其状况不正常,拨打120急救,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赵某先已经死亡。《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2016年1月28日5∶08,中山东路9号天时商务中心1楼大厅,有个员工严重醉酒,120已经到,称人快不行了,现在需要民警过来一下。由民警周斌斌到现场了解情况,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联系120,120将其带往医院急救,后120宣布该人已死亡。后民警联系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双方约好下星期先来所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赵某先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原告赵某、朱某芳系赵某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后赵某、朱某芳向联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告赵某、朱某芳对赵某先生前喝酒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可以证实赵某先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
 
 
 
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某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赵某先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原告主张被告联泰保险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朱某芳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赵某、朱某芳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赵某、朱某芳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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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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