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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支招: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辞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2 【字体: 】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基础条件是该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在限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丧失信心,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的情形下,股东也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那么作为法定代表人该如何才能辞职呢?
 
一、案情简介
 
笔者近期碰到一位当事人咨询,其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因公司事务均由其他股东负责管理,自己根本无法插手,故希望能辞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其他股东并不配合,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向律师咨询应如何处理。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方式
 
1、正常情况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以及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其中包含《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当事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以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规定,该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进行表决。
 
2、特殊情况下。
 
所谓“特殊情况”,即本案中,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合的,法定代表人应如何才能辞去职务呢?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而言,其一举一动都将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
 
如果法定代表人希望辞去职务却无从下手,也可以通过公开声明、消极行使权利、不履行职责以及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迫使其他股东同意变更。
 
具体方法有:
 
1、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该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选择)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示此后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公司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可以以快递形式发函给公司或其他主要股东,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保留公司签收的证据、收回个人印章等;
 
3、发函到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其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防止冒签。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其他股东对该事项不作任何形式的表决,法定代表人也无法履行任何职务的,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持股10%以上的法定代表人亦可以此对其他股东管理造成妨碍。
 
5、若法定代表人非公司的股东,可依法通过诉讼,要求股东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是对公司僵局出现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会议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此可以分为三大类:基于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因在表决中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资本多数而不能做出决议;基于人数多数决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董事会在表决中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人数而不能做出决议;基于全体一致决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在表决中无法达到全部表决股份或者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而不能做出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应当先由公司内部解决。如果通过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能够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出现的严重困难问题,公司无须解散。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会使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不严重,解散公司是一种不利益的行为,只有在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会受到严重损害,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应当解散公司,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任何股东在此时都可以申请公司解散,将使公司的经营处于不稳定中,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许多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为了避免出现此种情况,本条规定,可以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应当是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上述股东提出解散公司,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请求,应当受理,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解散公司的裁决。
 
5、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之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股权或接到书面通知未做答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
 
由此若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管理,则其他股东将不可避免要与法定代表人协商。
 
最后,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非正常渠道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或将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应注意方式方法和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来源:蔡思斌,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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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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