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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对涉非法集资十一个法律问题的解答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2 【字体: 】 
 
 
泛亚 430亿
金赛银 60亿
河北卓达 100亿
财富基石 50亿
e租宝 700亿
 
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频发,触目惊心,这让很多投资者心中忐忑,风声鹤唳,闻理财色变。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将朋友们日常电话中咨询的问题做一汇总解答,简单易懂: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5、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6、有借据证明属于个人借款,为什么法院却以涉嫌非法集资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把集资的钱都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11、民间借贷新司解中,有没有关于对P2P公司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法务之家编辑对北京就帮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CE0邬财浩进行了微信访问。
 
问:如何判断一个P2P平台是否靠谱?
他指出,一个平台靠谱不靠谱,关键看背叛的代价,另外就是创始人的经验和能力;总结出来就四点:
 
1、有没有知名风投投资(知名风投本身也会考虑自己的名誉,也会做尽调) 
 
2、创始人团队是否高学历好出身(这部分人洁身自好,轻易不愿意让自己陷入牢狱)
 
3、看创始团队的从业经验是否具备(能力不足的,好心办坏事)
 
 4、看平台本身的商业模式( a. 借款对象是否风险集中; b、业务模式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c、平台本身发展是否稳定健康 ;d、平台本身的现金流是否健康。)
 
永远记住,平台和理财人都是靠赚借款人的利息和费用生存的,所以最终看的不是平台,而是那些借款人的信誉和资质;当然好的平台会帮你把好关,而不靠谱的平台,就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自己作恶。
 
问:从哪些方面能看出一个P2P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1、是否有虚假标;2、给关联企业自融。
 
要做这些动作,他们肯定是会有资金池存在,可以自由的划转资金而没有任何人监管;特别是那些直接充值理财,钱打到平台创始人个人账户上的,或是归入公司账户(而这个账户没有真正托管或存管),也不公布进出流水的。
 
法务之家编辑部通过对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总结分析,不难发现,这些公司都有其共同特点:善于包装和伪装。(擦亮眼)
 
包装一:高大上的团队
包装本身没错,优秀的地方就应该展示出来,需要甄别的是虚假的包装。包括学历、职称、工作履历、公司实力等等,都有可能存在虚假宣传,需要一一核实。
 
包装二:玄乎的金融产品
凡是骗局,都必须包装出一个产品来,产品好坏、真假都不重要,但是必须弄得逼格很高,很有说服力,同时还可能很复杂,让人搞不透彻。
 
只有复杂了,投资者才不会怀疑他的收益的来源是否合理。
 
包装三:漫天报道、满屋奖项
报道、奖项,是个参考,但在投资者的决策中,所占的权重,我认为最多不能超过5%。
 
因为这些东西,太容易为利益所驱使,大部分并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包装四:地方政府与名人站台
名人要生活,政府要政绩,所以给企业站台的事也是屡见不鲜。
 
其实很多公司,喜欢开大会,请名人,聚集人气。名人与演员其实一样,收费办事,无可厚非,他们也没有义务去核实企业的背景和合规性。
 
问题更多地出在骗局的制造者进行的混淆视听的宣传,以及投资者的盲目。
 
包装五:假托管、伪保险
第一种是说自己做了托管的,不论是银行托管还是第三方支付托管,不是光说就行滴,必须有证明。
 
如果此证明拿不出来,就可以当成木有。
 
第二种是说自己有保险,并且让人感觉项目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回来赔付。这种宣传最为恶劣!
 
投资者需要区别两种保险:一是账户安全险,就是如果交易时你的账户资金发生丢失,会有保险公司来赔付;第二种是履约保证险,就是借款人违约不还款了,可以由保险公司来偿付。
 
很多平台在宣传中,都是把账户安全险表述的像履约保证险,误导投资者。
 
最后,对朋友们说一句,不贪,稳健理财,方是正道。而一旦被非法集资祸害,则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挽救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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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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