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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懂这八条担保知识,有人被迫卖房还债!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2 【字体: 】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因此,各位朋友在担保前要考虑二个因素:1、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2、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
 
本文特别总结担保的8大法律常识,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为朋友提供担保,当朋友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小案例:
 
老张借款100万,老吴作为朋友为老张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老张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老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老吴被迫卖房替老张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5、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7、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8、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谨记,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①、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②、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③、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④、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⑤、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些风险是在提醒各位担保人帮人也是要注意底线,否则就会成全了别人、害了自己。
 
本文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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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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