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那么上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看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的答复:
对于“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因此,我们认为,上下班期间顺道买菜、接送孩子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目前江苏省、河南省、等省均已明确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中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均视为“上下班途中”。
例如: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
另外,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构成的工伤,是否可以要求双份赔偿?
答:可以要求双份赔偿!!!
依据: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为员工是否能够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在该纪要中形成以下裁判观点:
1、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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