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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联保中合法避开担保责任的十五条有效方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2 【字体: 】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起,钢贸行业因债务问题有超过10人自杀、300多人入狱、700多人被通缉,导致的坏账规模近100亿美元。
 
曾经风光一时的互保联保钢贸融资模式正走向崩溃,参与其中的银行和钢贸商都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联保贷款就是罪魁祸首,企业如何在联保中合法避开担保责任?本文将粗浅分析如下,以飨读者:
 
1、 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重新确认债务,保证人可主张主债权的时效抗辩后就不用承担责任。
 
2、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证债务重新确认,也并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律师特别解读:债权人向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送“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属于新要约,而债务人的签字盖章属于承诺,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并非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的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要约,故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约上,单纯签字盖章行为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限度的保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用途,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5、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转化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会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但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8、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9、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2、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在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13、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或者保证人签字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任或者按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保证人承诺按原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与债权人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应当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1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5、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保证人主张利息损失的,视为债权人对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放弃了权利,以后不得向保证人主张。
本文来源:齐精智,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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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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