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恋爱(同居)期间购房,后来分手出现产权纠纷的案子。本文特别就此为大家提几点恋爱期间购房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一、自己出资购房,建议登记在自己名下
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当然地把房子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自己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的名下,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
需要另说的是,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赠与因具有“彩礼”的性质,所以通常是可撤销的,如果双方无法结婚,当事人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也就是返还房屋。
尽管事后具有追回的可能性,但是毕竟要打官司(费时费力),亦未必会胜诉,风险还是有的,所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会更有保障。当然,以上是纯粹的基于财产性利益的考量,仅供大家做个参考。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签署共同购房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可以签署一份共同购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出资情况,各自占有的份额。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因为两人不存在家庭关系不能视为共同共有,所以只能视为按份共有。所以分手时分割房屋只能按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情侣在共同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份额,就可以避免日后分割房子时出现份额纠纷。当然,约定的份额也可以不等同于出资额,比如你出7成价款,对方出3成,你俩约定房子各占一半,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你愿意。其实还可以约定房子为共同共有,日后均分房屋。
可能有好友要问,对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间有实质区别吗?
回答是,当然有啦!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按份共有是分份额的。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自己的份额,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只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里还只是说的对半按份共有的情形,如果一方占1/3,另一方占2/3,占份额三分之二的一方还可以直接把房子(整体)转让、赠与、抵押。当然,2/3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1/3一方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其他要注意的事项
1、在支付购房款的时候,使用自己银行账户转账,不要使用现金。
2、购房合同,私下签署的协议,购房相关票据,支付凭证等必须保留好。
本文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