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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不谢:一份价值五万美金律师费的《借款协议》及设计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2 【字体: 】 
 
 
此文虽然写的是《公司借款协议》,但稍作修改,也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正的干货,赶快拿走收藏起来吧。
 
自2015年9月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以前公司之间一直相对隐秘的公司之间借款行为,已经可以直接放到台面上来商谈议定了。但是随之而来的新问题也就产生了。在以前,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往往会通过一些《买卖合同》、《采购供货合同》作为实质借款行为的保护,在最后偿还借款时,也可以起到担保作用。但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公司法人之间可以进行借款行为之后,公司之间的借款更多是通过《借款合同》来直接进行约定。
 
公司之间借款的风险防范就甚为重要,既要促成公司的出借业务,还要保证借款及收益的顺利返还。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设计来试探对方借款真实目的和借款偿还能力。
 
首先,此类合同,应该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各方信息,尤其是债务人信息;
 
(2)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利息,借款支付和偿还方式;
 
(3)担保人和担保方式的约定;
 
(4)管辖权确定;
 
(5)对方资质信息文件。
 
 
下面,将某公司花费五万美金律师费所起草的一份《公司借款协议》公开给大家借鉴使用:
 
《公司借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魏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操
 
联系电话:139139139139
 
联系邮箱:139139139139@139.com
 
联系地址:洛阳001号
 
乙方(债务人):蜀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备
 
联系电话:138138138138
 
联系邮箱:138138138138@138.com
 
联系地址:成都001号
 
丙方(担保人):吴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权
 
联系电话:137137137137
 
联系邮箱:137137137137@137.Com
 
联系地址:建业001号
 
【设计意图】
①尽可能的将各方信息明确,对日后文件送达地址,合同履行中的沟通证据来源进行了确认。避免产生诉讼时,对证据来源无法证明确认。最好将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号,邮箱号写入。
 
②建议引入第三方担保人。引入担保人不仅是为了日后偿还做了防范,还可以利用担保人对债务人进行监督督促。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的借款事项,达成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
 
1.1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XXXX万元(大写XXXXX圆)。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三国中央银行
 
户名:魏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345678901
 
1.2借款期间:自甲方出借款项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借款期限为300天。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三国中央银行
 
户名:蜀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34567890
 
1.3借款用途:此借款用于乙方成都城墙的修缮。
 
【设计意图】
 
①首先,我要说明作为一名公司法务,维护自身公司的利益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过分的维护自身公司的利益,将会对任何项目的展开造成障碍。我认为,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司法务,为了促成公司项目,应从己方角度,以客观、公正的心态,起草合同,设计合同条款。最终目的是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促成公司交易。而不是要一味的强调风险,自以为把己方风险全部免除,往往这个时候才是造成公司出现最大的风险“业务开展困难,没有盈利”。
 
②关于1.1条款的设计,借款金额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即可,但是当借款金额过大,例如10000000获1,522,261,618,在视觉上容易造成误差,因此,在金额后加上大写汉字金额,是为了防止出现视觉错误。
 
③现公司之间借款往往金额很大,因此,计息期间更应该明确。根据实务审判中的标准,借期设定为“自甲方出借款项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比“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相比,更加客观公平。还可以设计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或“自甲方出借款项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等表达设计。
 
④借款用途,很多合同设计上对这方面不是很重视,有些是蜻蜓点水,有些甚至忽略不提。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借款的实际用途甚至可以影响到借款是否可以如期偿还,严重的甚至可能会牵扯承担进刑事责任。例如,出借方明知借款方借到款项后,从事毒品、军火、走私等等行为,不仅借款不会追回,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尽量在合同设计中明确借款用途。
 
二、乙方承诺
 
2.1乙方承诺,自借款到账之日起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乙方依照年息15%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
 
2.2还款计划
 
2.2.1乙方承诺于XXXX年XX月1日前,向甲方偿还XXX元;
 
2.2.2乙方承诺于XXXX年XX月1日前,向甲方偿还XXX元。
 
..................
 
2.2.X乙方承诺于XXXX年XX月1日前,向甲方偿还借款利息XX元。
 
【设计意图】
 
①关于借款利息的设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在借款利息分为两线三区。已经有很多同行写了很多文章进行了说明,我就不再赘述。在实务中,利息的计算,切记领导拍脑门决定,利息的确定应该结合财务人员的核算、当地民间借款的利率行情、银行贷款利率和出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等等数据进行综合衡量再予确定。
 
②关于还款计划的设计,如果借款方正常履约,最终的本息金额是可以确定的,建议参考银行房贷的还款方式,等息还贷和等本金还贷。如借款利息不是过高的情况下,还可以约定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这样也是保护作为出借人的投资收益目的,并不过分。
 
③特别说明。在实务中,我遇到过一些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不到位甚至是误解的情况,尤其以对利率的约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表达的意思应该是,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24%以内,法院是支持的这样的约定。但是,当双方约定借款利息超过36%时,人民法院不支持这样的高利率。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36%利息,法院会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的利息部分。法院只会支持已经支付的36%以内的利息,保护24%以内未支付的利息。
 
【举例】刘备找曹操接了1000万,曹操趁火打劫约定利息是年息60%。如果双方约定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刘备最后不堪重负要求法院确认减少利息,法院的审判结果大致会是,刘备已经给曹操的利息,按照年息36%计算,给了就给了,超过36%的部分曹操要返还给刘备。刘备没有支付的利息部分,一定要按照年息24%计算了。如果曹操不返还超过36%的利息,那多拿的这部分就算是刘备依照年息24%预付的利息。另一种情况是,双方约定先还本金再还利息,刘备还了一部分本金后,觉得利息约定不合适,可以要求法院对利息进行重新确认。法院大致会认定为年息60%无效,会变更为年息24%,刘备依照年息24%支付即可。因此,双方对本息还款顺序的约定,会影响到出借人最后的借款收益。言尽于此,是否可以灵活运用就看各位自身理解了。
 
三、违约规定
 
3.1如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前,甲方未履行出借义务,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3.2如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前,甲方未足额满足乙方借款要求,甲乙双方依照甲方向乙方账户实际出借的金额,确认债权债务及相关利息。
 
3.3如乙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则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3.3.1如乙方未如期履行任一批次的还款义务,则自违约行为产生之日起,未偿还借款部分依照年息20%计算。
 
3.3.2如乙方未如期履行任一批次的还款义务,则甲方可代替乙方直接从乙方所经营的项目收入中直接获得还款。
 
3.3.3因乙方违约,甲方采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自身救济所产生的诉讼费、撤诉费、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人工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设计意图】
 
①关于违约责任,在格式合同中,作为合同设计一方往往着重强调对方的违约责任。其实这是有违合同公平客观原则的。建议,设计时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己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并予以规定,更加有助于合同的最终达成。
 
②关于3.1条款的设计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下,甲方也会出现资金周转不及时的可能。协议3.1条的规定,如果甲方资金没有及时到位,甲乙双方没有任何损失,而且还会防止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关于乙方不能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用阶梯型利息设定进行规定。例如乙方违约情况出现,将会支付更高的利息,以保证出借方的投资收益。并且对借款方造成一定的履约压力,督促乙方按时履约。
 
④以现在的一些审判案例来说,关于约定的诉讼费、撤诉费、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人工费等各项合理费用的标准是,各项费用包括借款利息的综合,不超过年息24%的标准。如果约定的救济费用与利息加在一起超过年息24%的标准,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超过的部分。但是,这些费用的约定,起到诉讼解决借款问题时,减少甲方诉讼成本的作用。
 
四、担保人保证与承诺
 
针对本协议全部内容,东吴公司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同意,为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乙方保证与承诺的全部内容。担保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保证与承诺的内容全部实现之日止。甲方可随时要求担保人履行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设计意图】
 
①建议对乙方引入担保方,有助于甲方债权的最终实现。在设定担保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人资质和偿还能力;
 
(2)担保方式,尽量选择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可能会有债权履行顺序的问题。
 
(3)担保期间的约定,建议不要纠结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间差别。一律设计成,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债权全部实现之日。这样,只要债权没有实现,那么就一直在担保期间中。
 
(4)担保范围,一般担保范围是本息总计范围。但是,也要结合担保人的意见,仅对主债权本金进行担保。
 
②请注意,如果担保人是公司法人、集体、夫妻,请明确获得公司股东会或集体一致通过。如果担保人是夫妻,担保人最终由夫妻共同签字确认。至于为什么要注意这些内容,请自己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婚姻法》。我就不机械的复制法条了。
 
③特别注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担保人不能是国家机关!担保人不能是国家机关!担保人不能是国家机关!至于为什么,请自己翻看《担保法》。
 
④根据不同的借款方和不同的借款用途,在实务中还可以设定借款方股权质押担保,项目收益担保,应收账款担保等等。这些需要是具体情况而定。
 
五、其他
 
5.1本协议所载各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为可以接收各类文件的有效地址。
 
5.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3如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及担保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计意图】
 
①关于5.1条的设计,是为了明确合同履行中文件的送达地址。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最终诉讼文件的送达时,被送达人利用诉讼技巧不接收诉讼文件,延长诉讼周期。
 
②关于5.3管辖地的约定,建议明确约定为出借方所在地,以降低债权人最终的诉讼成本。
 
③一般关于合同份数,都是各方各一份。但是依照合同档案管理习惯,建议多留存一份作为备份,防止仅一份原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毁丢失的意外。
 
甲方(债权人):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乙方(债务人):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丙方(担保人):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设计意图】
 
①协议最后签订,请将协议各业均做人名小签。并且一定要注意骑缝章的加盖。
 
以上为律师在工作中起草的一份非常简单的《公司借款协议》,仅作为抛砖引玉之用,给各位有需要的好友借鉴使用。
 
本文来源:英圳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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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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