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浏览正文
家中被盗.被水泡、汽车被砸…物业到底赔不赔?!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9 【字体: 】 
 业主状告物业、要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如车子停在小区停车位上挡风玻璃被砸、电动车放在小区里被盗、房屋漏水、一楼溢水泡坏家具等,这些案件多为业主财产和人身受到侵害,要求进行维权。
那么,面对业主的这些要求物业赔偿的诉求,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认定呢?请看笔者采集的部分案例。
 
案例一:车停在小区停车位上 挡风玻璃被砸
 
2018年12月,某小区业主丁女士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用石头砸碎了,但是由于车位刚好处于监控盲区,无法找到肇事者,物业也拒绝赔偿,于是丁女士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玻璃维修费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物业对小区人员的财产不负保险和保管责任,但同时合同中也约定,物业的义务包括协助小区安全防范和安全监控。丁女士已经缴纳了停车费和物业费,停放之处刚好是监控死角,物业公司应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但是物业在长期服务过程中一直未解决监控盲区问题,在巡查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丁女士车辆玻璃被砸坏,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到物业的过错程度、业主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定物业赔偿业主300元。
 
案例二:窨井盖堵塞致溢水 一楼业主家被泡家具被毁
 
2016年3月,艾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楼房屋,2018年6月装修完毕后,一直未入住。两个月后,艾先生家北侧的窨井口堵塞,致使水从厨房溢出,导致墙体、衣橱等全部被积水浸泡而损坏。艾先生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艾先生家溢水,是因为通向室外的主落水管与室外窨井交接处被泥沙等物堵塞,造成水流回灌所致,并非管道质量引起,所以小区的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小区物业来说,法院认为,被堵塞处为共有部位,物业对此有维护、防范、检查、疏通的义务。由于堵塞系泥沙等细小物累积造成,并非短时间形成,如果物业日常巡查、防范到位,检查仔细,是可以发现堵塞的。因此,判定物业并未勤于维护、防范和检查,故物业对艾先生家室内的损失存在一定责任。但事发时,艾先生家中较长时间无人,也未委托物业对其房屋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导致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及时处理,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艾先生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根据物业的管理责任过失程度,结合资产评估结论,判定物业赔偿艾先生6800元。
 
案例三:业主家被盗,物业尽到了管理责任,不赔
 
去年,家住淮阴区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在小区安保方面未尽到责任,将小区物业起诉至淮阴区法院。
此前,该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但对业主房屋内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
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巡逻值班表等证据,并在业主报警后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当日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业主虽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损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有瑕疵……
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笔者采访中发现,不少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与房屋质量、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如住在一楼的业主认为自己不用或者少用电梯,是不是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空置房还要全额缴纳物业费吗?商住一体的小区被商户的油烟、噪音等影响,是不是也可以拒缴物业费?
 
案例一:因房子漏水拒交物业费,不支持
2019年1月,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许先生缴纳从2009年至2018年9年时间共计2000多元的物业费。许先生则称,他家从拿房装修就出现渗水、漏水问题,多次与物业沟通交流,但物业从未进行过维修,“所以我才不交的。”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于2009年4月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9年的物业费法院予以认定。业主称其房屋有漏水、渗水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理涉。但根据业主的陈述及举证,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故法院酌情对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减免。
 
案例二: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瑕疵”
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某小区业主孙先生一直未缴纳小区的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19年4月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在此期间3200多元的物业费,同时还有633天的违约金近600元,共计3800多元。
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小区内存在各种问题,如路灯不亮、电梯不安全、可视对讲系统无法使用等硬件问题,以及小区保安未定期巡逻导致电动车被盗,保洁未及时清洁导致小区蚊虫蔓延,小区地上设置地桩影响通行,小广告肆意张贴,物业收支未公示、电梯卡限楼层造成业主生活不便等管理不到位行为。
法院认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所以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同时对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的减免。
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左康红解释:“一般业主列出的问题都属于‘一般瑕疵’,只有消防安全隐患、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设施问题以及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才属于‘重大瑕疵’,能被列为抗辩理由。因此,在业主提出的一般性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法官仍旧会要求业主履行交费义务。”
法官强调,不可用 “非常手段”“逼迫”业主交费
 
◎“服务”是否到位,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笔者在清江浦区、经济开发区、淮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物业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服务”是否到位,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一般业主会主张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则主张自己已经尽全力服务了,法庭除了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外,法官还会到小区去实地查看情况,根据在小区现场看到的情况来判定物业服务是否到位。
如果确实存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一方面因为物业确实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另一方面也会根据服务质量情况对物业费进行打折。
法官介绍称,打折是一种折中的判决方法,“假如判定业主全额缴费物业费,那么就会造成物业公司不愿意尽力服务;假如给业主打折太多,就会造成更多的业主选择不缴纳物业费,从而导致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形成恶性循环。”
事实上,尽管业主抗缴物业费的理由多种多样,但一旦“对簿公堂”,“获胜者”往往是物业公司。笔者通过法院的判决案例了解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最终都补缴了物业费。对此,左康红解释道:“按照法规,无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如何,只要业主享受了服务,就应该缴纳物业费;只不过,对于是否应该足额缴纳,要视具体情况来判决。像有案例提到,因为商户的油烟、噪音影响,业主拒缴物业费。油烟、噪音是商户的问题,物业并无执法权,只能将问题反映给城管部门,但是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拒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证明了自己已经作出了努力,那么法庭会支持物业的诉求。”
 
◎限制使用电梯等“逼迫”缴纳物业费行为是违法的
 
不过,左康红强调,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胜多败少,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逼迫”业主缴费。“有些物业公司使用刷卡系统来限制业主使用电梯,以此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这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将业主家断水断电,也属于侵权。物业公司只能在不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催缴物业费。”法官表示。
没有诉讼经验的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左康红给出了一些建议:首先,目前淮安市各家法院都在推行诉前调解,业主们可以提前向律师或有经验的从业者询问,对于同类案件的调解结果有个大致判断;其次,不能以抗缴物业费的方式来“据理力争”,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应该收集证据,在调解中寻求更大的物业费折扣;最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有多种处罚权,业主可以通过住建部门、街道办、社区维权,一般比司法途径效率更高。
 
本文来源:淮海晚报。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Tags: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服务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