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在目前的社会中非常常见,尤其是女方要求加名的偏多。但是,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后如何分割?可能很多年轻人都未考虑。本文今天通过一个小案例,看看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最后连房产都被法院判给女方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11号
男方:靳×
女方:杨×
案情简介
杨×与靳×1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9月20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2007年1月17日,靳×与北京大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购买北京市宣武区××1008室(现地址登记为北京市西城区××1008室)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总价款为96.6827万元。2007年1月22日,靳×1交纳了房屋首付款61.6827万元。同年3月30日,靳×1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右安门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靳×1向银行贷款35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贷款期限为15年。同年4月26日,开发商北京大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放款后,向靳×出具了购房贷款发票。婚后,杨×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2009年7月20日,靳×1与杨×共同领取了北京市西城区××1008室的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额50%。(X京房权证宣字第××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1008号房屋虽系靳×1婚前购买,但杨×与靳×1登记结婚后,靳×自愿同意杨×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双方各取得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份额,该事实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认定,故对于杨×与靳×1就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分割意见,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所有,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补偿,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向法院提存案款的情节,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法院判定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1008号房屋归杨×所有,杨×给予靳×1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居住情况,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诉争房屋归杨×所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