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浏览正文
合同解除权须及时行使,否则过期作废!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9 【字体: 】 
 阅读提示:在买卖协议、股权交易协议的起草中,买受一方通常会设置一项解除权条款,当该产品或标的与预想不符时可以拒绝买受、退出交易。
一般情形下, 该条款通常约定“在XX情形下,甲方可以终止(解除合同)”。那么,一旦该情形出现,是否意味着买受方可以永久、长期持续地享有该解除权呢?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中,买受方在得以行使解除权后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推进交易,被法院视为对该解除权的放弃。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尽调后,如发现目标股权存在重大瑕疵,买受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等条款的,如买受方在尽调后发现股权瑕疵但仍选择继续交易,如支付股转价款、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则构成对约定解除权的放弃,买受方此后不得再以该等理由主张解除该合同。
 
案情简介
一、曾雷与甘肃华慧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曾雷将自己所持有的目标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甘肃华慧能公司,转让对价为3500万元。《协议》约定,协议生效后,甘肃华慧能公司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若《尽调报告》所显示的股权真实状况与曾雷事前介绍的相差过大,甘肃华慧能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尽调后,甘肃华慧能公司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出资瑕疵,但其仍然陆续向曾雷支付了12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
三、此后,由于甘肃华慧能未未继续支付剩余的23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曾雷起诉至甘肃省高院,请求其继续支付剩余2300万股权转让款。
四、甘肃高院一审认为,由于目标公司出资存在重大瑕疵,根据《协议》“(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约定,判决甘肃华慧能公司已经行使该项权利并解除该协议,从而无需继续支付剩余2300万转让款。对此,曾雷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院二审认为,甘肃华慧能公司在尽调后仍然向曾雷支付价款的行为,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其所享有的解除权。因此,最高院撤销甘肃高院判决,判决甘肃华慧能公司不得主张解除该协议,应继续向曾雷支付股权转让款。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甘肃华慧能公司能否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是否应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最高院认为,在《尽调报告》作出后,甘肃华慧能公司并未实际行使该项合同权利,明知目标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仍选择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视为其对该约定解除权的放弃,因此,本院对甘肃华慧能公司有关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甘肃华慧能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实务经验总结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解除权条款要素的齐备,以免出现分歧而导致纠纷。本书作者建议,当事人自行设约定、设计解除权条款时,可以重点明确以下三个要素:
(1)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及条件;
(2)解除权的可行权期间;
(3)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及条件。
以本案为例,为了避免分歧,交易协议可明确“若买方于XX日内不行使该解除权,则该解除权自动消灭”或“若买方在尽职调查后继续支付价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则视为放弃该解除权”等语句,以保证条款文义清晰、要素完备。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判决时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曾雷与甘肃华慧能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1项约定:“本协议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甘肃华慧能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合营公司进行实地财务尽职调查。若《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合营公司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的真实状况与曾雷事前所介绍的相差在合理范围以内,本协议下述条款双方继续履行。否则,甘肃华慧能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出后,甘肃华慧能公司若认定目标公司资产不实、股东瑕疵出资可通过终止合同来保护自己权利。但甘肃华慧能公司并未实际行使该项合同权利,其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出后,明知目标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仍选择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视为其对合同权利的处分。甘肃华慧能公司虽然认为在曾雷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何时终止合同,其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是以实际行动终止合同,但鉴于本案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甘肃华慧能公司虽然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本案中,曾雷已依约将所持目标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甘肃华慧能公司名下,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甘肃华慧能公司通过股权受让业已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曾雷的瑕疵出资并未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此外,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甘肃华慧能公司以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为由而拒付股权转让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甘肃华慧能公司因受让瑕疵出资股权而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甘肃华慧能公司有权拒付转让款理据不足。曾雷已依约转让股权,甘肃华慧能公司未按约支付对价构成违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曾雷支付股权转让款。
 
案件来源
 
 
 
曾雷、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本文来源:唐青林,李斌,磨长春,法客帝国。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