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婚姻问题的咨询中, 不难发现,财产问题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 今天主要就其中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进行解读,本文通过本微信号推送给朋友们,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
我们先看几个比较常见的案例:
案例一:貂蝉和吕布结婚,吕布在婚前有50万存款,婚姻存续期间,获得10万的利息,那么该1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二:貂蝉和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前用50万买了一套房,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升值到100万,那么对于升值的5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三:貂蝉和吕布结婚,吕布有一房屋是婚前所购,婚姻存续期间,吕布以3000元/月的价格出租,共获得9万租金,那么该9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四:貂蝉和吕布结婚,吕布在婚前有10万存款,但他并没有存在银行里,而是用来购买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股票已经升值到30万,那么这30万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四道题,你答对了几个?你敢把结果发送到朋友圈吗?哈哈,答案就在后面,认真核对一下吧。
上述案例涉及到了利息、房屋增值、租金、以及股票获利。四种财产权益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呢?此时,我们所用到的法条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更好的让大家理解第五条,我们首先要明白几个法律名词。
什么是孳息与自然增值?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又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苹果树上摘下来的苹果、鸡下的蛋。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自然增值:是指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简单来说:你花50万收藏了一幅梵高的向日葵,梵高去世后,声誉大增,此时,他的画升值为200万。其中150万就属于自然增值。
回过头来,我们在分析一下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中,是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因而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二中,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因自然增值获得收益,因而也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三中,房屋租金虽然属于法定孳息但出租的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有密切的关系,需要投入管理和劳务,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因而对该租金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是否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管理或者劳务。
案例四中的股票,如果吕布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也没有进行操作,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增值,此时该增值与夫妻双方无关,故应该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吕布的个人财产。如果吕布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婚后进行了管理,例如多次买卖,该收益是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他婚前投入的本金为个人财产。
因而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的关键在于正确分辨孳息和自然增值所获的收益。但更为关键的是要看这些收益的产生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力劳动、管理行为有关。
举个最为简单的例子:吕布和貂蝉结婚,吕布在婚前承包了一片果树,婚姻存续期间,貂蝉与吕布一起进行劳动、管理果树,果树结果。虽然该果树的果子属于天然孳息,但不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主要是貂蝉对此也付出了劳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合理。
经过上述举例说明,希望读者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有个大概的认识,并有所收获。由于笔者知识有限,不足之处,望大家指出。
本文来源: 杨颖超, 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