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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协议和借条中的“还款期限”与“还款条件”不是一回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9 【字体: 】 
 平时我们借钱,写的借条都会约定个确定的还款期限,但是也会有些借条,会约定某件事情发生后,债务人还款。在民间借贷中,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假如这件事情一直不发生怎么,或者由于约定的事情太过于模糊,对事情的发生与否出现争议的情况,那么,实务中遇到这种问题,通常怎么处理的呢?我们写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时候,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首先我们在讨论这些问题时,需要弄清楚两个法律概念——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简单来说,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某个条件发生后、某个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或失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可以约定以某件事情发生为“条件”或“期限”,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作为“条件”的事情是不确定会发生的,而作为“期限”的事情是必然发生的(发生的时间可以不确定)。
 
  在借款合同(借条)中,如果判断出还款是附条件的,那条件未成就的时候,借用人就不需要还款。如果判断出还款是附期限的,那原则上期限未到来借款人不用还款,但是,如果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则可能适用《合同法》第206款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和乙签订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甲23000元整,乙房屋修缮完毕后一次性还清。”后甲认为乙房屋已经修缮完毕,多次催促乙还钱,乙以房屋尚未修缮完毕为由拒绝还款,甲遂就把乙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审理后,把“乙房屋修缮完毕后一次性还清”当做还款期限来理解,并且认为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点是不明确的,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借款合同上写:“还款时间为借款人卖xx住房及地皮时付清”和“B公司同意A公司在矿山出矿见效益后及时还款”,法院都把这些约定理解成“期限”而非“条件”。小伙伴可能有疑问了,这些事件难道确定会发生吗?不应该理解成”条件“更加妥当吗?
 
  其实,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会注意到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会注意到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并没有对不还款情形的合意,对于还款这一行为双方都确认是必要的,问题只是对“房屋修缮完毕”理解不同,这使得还款期限变得不明确。假如把这个事件理解成条件,那可能导致借款人消极怠工,或者干脆不进行该行为,导致条件永远不成就,从而永远不用还钱。而理解成期限的话,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样对于权利义务能达到较好的衡平。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相反的案例,比如某法院把借条“暂时李某转借给我现金2万元整,张某还款后偿还。”中“张某还款后偿还”理解成还款条件,所以李某要求被告还款的时候,被告以“张某尚未还款”为抗辩理由拒绝还款,法院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启示
 
  以上的案例,启示我们在约定还款期限的时候,最好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某年某月某日,非要约定不确定期限的话,也要选择一个确定会发生且和对方行为无关的事件作为期限,否则想约定期限,但是借条读起来像是约定条件,就会有法律风险。实在不行,可以在后面加上一句“最长不超过××年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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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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