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那么“停工留薪”的“薪”到底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法》中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但如果以上述工资概念去界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中的工资,要求所在单位在劳动者停工期间也按上述标准金额支付,显然对用人单位不公,因此,我们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是指职工在受伤前,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及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但是,各地区政策不同:
比如浙江省对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中的“原工资”是这样界定的:以工伤职工受伤前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
比如广东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附:
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工伤(2007) 9号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的请示》(豫煤建集团政字〔200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结合你单位工资计发实际,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福利收入为标准按月计发;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计发。
我们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以工伤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如发生工伤前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数额的,应当按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文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