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朋友问到关于抵押担保的登记的问题,不知道需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本文整理了一些资料,来看看吧。
一、不动产抵押只有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
不动产抵押,除了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但是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并不享有对这个不动产的抵押权,无权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对不动产变价处分并优先受偿,但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或者判决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这会导致什么法律风险?比如甲和乙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一套房子作为抵押物,但是没有办理登记,那么,当甲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乙补办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倘若乙又承担了别的债务无法清偿,导致房子被做了财产保全,那么,这个抵押手续就办不了。那你只能要求乙按照约定房子的价值承担补充清偿的违约责任,但是乙还身负数债,如果他的财产能全部还清债务,那其实还行,如果不能,只能按债权比例偿还……而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有了抵押权,就能直接去法院申请把他那套房子拍卖掉,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的债。
二、动产抵押不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但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的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不知情的人。举个例子,甲乙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是汽车,但是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乙又把汽车卖给丙,那汽车就是丙的了,甲无法对这辆车行使抵押权。又或者乙把汽车押给了丙,和丙做了登记,那么丙就可以优先受偿。丙也没办理登记,那么甲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如果之前办理了登记,后面就没那么多故事了,任凭乙再怎么“一物多押”和“先押后卖”,优先受偿权都是稳稳的在。
三、写在最后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把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事实上,找法网小编还是建议各位抵押权人无论是房子(不动产)还是汽车(动产),都尽量登记一下吧,毕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