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19年第5期·合第13期)
广东高院执行局编 2019年7月4日
(本裁决要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裁定文书,供全省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时参考)
1、执行法院采取定向询价的方式确定涉案房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019)粤执复9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在此之前,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
——(2019)粤执复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3、房产的租金收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查封房产的效力所及范围。若首封法院在查封房产时未对租金进行冻结,则其他执行法院可将涉案房产的应收租金作为执行标的物予以执行。
——(2019)粤执复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4、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根据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对涉案房产查封情况出具的有关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以此确认案件相关事实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予以惩处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惩处对象为“负有履行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如被执行人确系没有履行能力,则不能仅以生效裁判未得到履行为由对其予以处罚。
——(2019)粤执复10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虽然评估公司已对当事人的评估异议作出答复,执行异议程序中仍可以通过实地勘察、比对评估报告所附现场拍摄照片等方式进行审查,如果能够确定涉案土地被拍卖之前确实附有其他工程的,法院在执行实施时应予一并评估拍卖。
——(2019)粤执复11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7、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时,执行客体为该股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收益时,执行客体为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在执行措施上体现为“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两者无论是执行客体还是采取的执行措施都不相同。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已裁定拍卖其持有的股权,再执行其投资收益属重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9)粤执复159、16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8、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协助将涉案土地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原始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管理部门明确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2019)粤执复1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9、被执行人认为对涉案财产评估价过低,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未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确属程序瑕疵。但该涉案财产在第一次司法拍卖时流拍,在第二次司法拍卖时方成交,被执行人以涉案财产评估价过低,执行法院未审查其异议为由要求撤销被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23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0、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被执行人可以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被执行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仍然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和地位,在无相关委托手续等情况下,其上级主管单位直接代替其就时效期间问题行使抗辩权利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25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后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不能以此阻却执行法院对建筑工程的执行。
——(2019)粤执复25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2、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承担抵押责任的涉案财产,执行法院查封、处置该财产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外人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要求中止对涉案财产的执行,其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案外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9)粤执复25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3、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且被执行人已经知悉其应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案件恢复执行后未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9)粤执复26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被执行人在异议、复议程序中提出行政处罚对象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处罚证据不足及处罚程序违法等,其实质是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9)粤执复29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仍然存续,其内设机构并入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5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6、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重新约定。该和解协议是否提交执行法院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当事人以未将该和解协议提交执行法院为由主张其无效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6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7、当事人因债权转让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区分“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与“债权转让行为生效”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并重点审查债权是否“依法转让”,该“依法转让”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生效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未就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7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8、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拍卖公告、未在专业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未通知其参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为由请求撤销拍卖但无证据证明损害其利益的,不符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9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在明知不具备购车资格的情况下,案外人仍与被执行人签订委托协议,借名购车,以此方式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案外人是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且占有、使用案涉车辆,亦无法律上的合理理由确认其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因该车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19)粤执异1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