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点打击11种黑恶势力:
1.长期(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称霸一方、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的地方黑恶势力;
2.长期垄断地方某一领域的经济资源(如垄断砂石经营,垄断交通线路,垄断港口、车站搬运勤杂业务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在工程招标与施工过程中非法垄断经营、恶意竟标、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3.农村地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操纵基层政权选举的“村霸乡霸”;
4.以各种名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以获取巨大利益的黑恶势力;煽动访民闹事,以上访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社会秩序的涉黑组织;长期参与暴力拆迁、侵害农民利益的黑恶势力;
5.有组织的高利贷经营者及暴力讨债公司,尤其是利用互联网上各种金融工具从事上述非法经营行为的黑恶势力;
6.有组织地在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从事涉“黄、赌、毒、枪”、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黑恶势力;有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诈骗的黑恶势力;
7.有组织的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寻衅滋事、强迫劳动等称霸一方,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就意味着街边“小混混”也在打击范围之内;
8.有组织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乞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9.为上述黑恶势力的上、下游违法犯罪(走私、洗钱、贩毒、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转移赃款、审批拍照等)提供便利的相关企业以及地方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0.长期为上述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政官员、政法干警;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为上述黑恶势力及关系人提供庇护、通风报信、疏通关系的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1.其他有组织涉黑势力。
上述逐条,“扫黑除恶”的对象囊括黑恶势力组织成员、涉案企业主、“村痞乡霸”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等。相关涉案人员如果还抱有侥幸心理,指望“砸钱平事”不是明智的选择,因为这次对“保护伞”要一查到底,你要砸钱的对象可能早已被列为打击对象。对比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之态势,“扫黑除恶”也绝不会半途而废。
“扫黑除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涉案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好心理准备,对自己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数,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